國際私法最早的立法是中國唐代的《永惠法》(見國際私法)。在西方國家,國際私法最早的立法是1756的《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壹些國家在民法典中有所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3條1804;有的國家在民事執法法中規定,如德國民事執法法1896;有的國家將其制定為單行法,如1975《德意誌民主共和國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關系及國際經濟合同法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將其散見於壹些單獨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單走向復雜的趨勢。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63的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包含68條,而瑞士1979出版的聯邦國際私法草案包含19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