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第469條,傳真是有效的書面合同。合同的效力需要結合影響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來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469條,雙方可以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