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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民法典的最終解釋權?

法律主觀性:

最終解釋權是指經營者對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合同中的壹項或全部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即使消費者與經營者對合同有爭議,經營者的解釋也是最終的、結論性的解釋。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98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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