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我國采取民商合壹的立法模式。關於民商法關系,國際上有兩種風格:壹種是民商法壹體化,壹種是民商法分離。所謂民商法壹體化,是指民法包含商法,商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統領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法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屬於兩個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如法國、德國。民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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