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五十六條事業單位對其直接管理的不動產和動產,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