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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的房屋交易隱瞞事實

隱瞞事實屬於欺詐或合同瑕疵,在《民法通則》中沒有,只規定了違約責任。在合同法中。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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