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事實屬於欺詐或合同瑕疵,在《民法通則》中沒有,只規定了違約責任。在合同法中。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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