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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生活關系是什麽?

首先需要糾正的是,作為民法調整的對象之壹,是“人身關系”而非“生活關系”。所謂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與人身密不可分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律關系。個人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民法中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1)人身關系離不開依附的主體,比如法律規定的父子關系。如果任何壹方死亡,從法律上講,父子關系就消除了。

②人身關系與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有關,不涉及權利義務的關系不是人身關系。比如夫妻關系是人身關系,涉及相互忠誠、相互贍養、繼承等權利義務。另壹方面,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戀人關系、同學關系等社會關系不是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如領導與下屬、官兵與被領導、被管理、被管理的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但不屬於人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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