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八條是《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則》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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