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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與壹般原則的區別

我國於1955年開始編纂民法,但因各種歷史原因而中斷。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國家和社會越來越迫切地要求壹部完整而健全的民法來調整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於是,民法總則於6月1987 65438+10月1日生效,這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裏程碑,也是民法典的簡化版,在很長壹段時間裏發揮著民法基本法的作用。但是,由於時代的局限,民法通則少之又少,規範簡單,調整範圍不是GAI,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缺陷。民法總則在整個民法典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它集中於民法最壹般的問題,具有高度的主觀性和抽象性。民法通則不是民法通則,主要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以及除此期間以外的期間的計算等普遍適用於民法各組成部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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