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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主要是訴訟。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行使債務人的既有權利。由於是對原有事態的重述,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影響不大,所以法律對其行使方式進行了限制。同時,這種直接行使的方式便於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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