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中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是:
(1)平等原則,即所有自然人在民事權利能力和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即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用以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
(4)等價有償原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