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效果上看,清朝的主要法律主要是參照日本和德國的法律體系的特點制定的。當時,法律的結構和嚴密性是好的,可以直接適用。
第三,從人事上看,當時大家基本上都是制定晚清法律的人,他們很難在短時間內重新制定新的、完全不同的法律。
第四,從法律的繼承性來看,民法和商法的繼承性最大,壹般不會隨著朝代的更替而隨意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