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行為,介紹、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行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