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欠條、借條或合同的,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如果沒有欠條、借條、合同,建議收集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如證人證言、匯款憑證、錄音等證據;
(二)找不到人的,可以宣布送達或者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