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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實行仲裁。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為合同法、保險法、仲裁法。如果有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也應適用。選擇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設立仲裁條款,也可以事後由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但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應當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簽訂仲裁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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