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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壹、出借人舉證責任1。債權人能夠提供借款協議但不能證明付款事實的,債權人應當繼續證明其已實際向債務人交付了款項。2.債權人能夠證明付款事實但無法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提供進壹步證據。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償還借款並提供了付款憑證,債權人主張借款人已償還另壹筆借款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借款人的舉證責任1,債務人應對爭議債權的性質承擔舉證責任。2.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提取的利息的具體數額承擔舉證責任。3.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有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4、債務人對債權消滅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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