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訴前調解程序如下:首先,法院對糾紛的具體情況作出初步判決,初步判決後確定存在訴前可能解決的糾紛的,提出訴前調解建議。二、法院提出訴前調解建議後,檢察官選擇訴前調解方式,並填寫調解提示書,提交法院處理。三、進入訴前調解審批程序,經法院批準後征求雙方意見。第四,正式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糾紛解決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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