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地為原告所在地;
2.借款人和貸款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原告所在地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3.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接受貨幣的壹方所在地為原告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