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註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範圍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項目規模標準》執行。
壹名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建設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註冊建築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建設工程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