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違反者應當追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壹違法事實,都不再給予當時的違法者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確有困難或者暫時不能履行行政決定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正當的;(三)執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