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進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導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31天時,有以下兩種措施可以保護自己:壹是如果最終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二、如最終背叛入獄,羈押天數可減為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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