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審查立案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