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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證人證言質證之我見

法律主觀性:

要看案情,不代表所有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壹般民事證人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還需要其他證據。因為,有些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象而不是本質,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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