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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法官不采納對案件重要的證據是非法的法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官會對公訴人的證據進行核實。不符合證據相關規定的,法院可以不采納檢察官提供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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