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開采,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