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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依據原則

法律主觀性:

1.法庭調查(Court investigation)法庭調查(Court investigation)是指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並由當事人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和質證的程序。2.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利,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3.書記員應當記錄庭審的全部活動,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4.法庭辯論宣告結束時,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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