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 *和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受理適合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糾紛前,可以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