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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法律分析: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公告、公開勸募和變相公開發行的方式,每期不得超過200人。證券業協會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承銷機構項目承接不得涉及負面清單範圍。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正地履行披露義務。披露或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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