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規定,法院應根據國際法裁決所有爭端,並應適用:
(a)無論是壹般的還是特別的國際協定,它確立了訴訟各方明確承認的規則。
(醜)國際慣例,被接受為法律,作為壹般慣例的證明。
(C)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
(d)根據第59條的規定,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者的理論被用作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充材料。
前款規定不妨礙法院根據“公平善意”原則,經當事人同意後對案件進行裁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