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二條* *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該申請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