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法律文書包括:1、起訴和受理文書:(1)公民起訴狀;(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的;(三)備案審批表;(四)裁定不予受理的;2.開庭前準備階段的文書:(1)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通知書;(二)受理公民申訴案件通知書;(三)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通知書;(四)被告應訴通知書;3.管轄文件:(1)訴訟管轄協議;(2)管轄權異議;(三)管轄權異議的裁定;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文書:(1)公民財產保全申請書;(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保全申請書;(3)提供擔保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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