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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