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壹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這篇文章的出處
《民法通則》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該條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延續,與之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完全壹致,沒有任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