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通則所采用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它是表意的、有目的的,不包括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具有法律適格性的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2.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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