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中間的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矛盾的方法。
(D)訴訟,民事訴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和最終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