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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法律分析:(1)和解,即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

(2)調解,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中間的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矛盾的方法。

(D)訴訟,民事訴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和最終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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