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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審理後多久才能出判決書?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判決書是在開庭後10天或以上發出的,民事案件的審理壹般可以在開庭後6個月內完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長。3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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