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調解,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調解,調解應當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