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壹條
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請求撫恤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
(八)請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