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和民事案件執行條件:1、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非法征用。沒收財產;四、國家機關作為特殊主體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害。
法律客觀性: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1。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的;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完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