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包括繳費15年前死亡的,社保局全額退還其個人賬戶。政府補貼和集體補貼的本息不會返還給個人,而是直接返還給政府。社會保障中的金額被視為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