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的案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所寫。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
根據2007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第41號)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壹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
案由是為了表明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系壹並審理的情況。這個訴訟和反訴可能是壹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案由,這需要法官助理在制作文書的時候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