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2.向被保險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3.阻礙申請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4.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132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向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金融監管部門會對保險公司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對違法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罰,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