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