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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程序違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需要公開審理的,法院應當公開。如果需要公開裁決,就不會公開。被告需要出庭參加訴訟的,不通知訴訟當事人。關於審判的具體情況,事先沒有公布。公告截止日期尚未到來。案件審理過程中,未給予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機會,未告知其申請回避的權利,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判決。合議庭成員違法(不回避等。),但應由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卻由簡易程序審理。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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