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1,民事訴訟法第72條,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2.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