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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傳喚的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可以傳喚被告人兩次必須出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強制傳喚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強制被告人出庭的壹種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壹百七十四條原告必須到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第四百八十四條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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