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壹百七十四條原告必須到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第四百八十四條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