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