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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要求舉證。

法律分析:(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定的事實;(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需舉證: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事實,除非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第六和第七項事實,除非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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