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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立案撤銷該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提起後,法院尚未宣判的,原告可以依法撤訴,但須經法院裁定認可;法院已經作出判決,判決尚未生效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撤銷;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再審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99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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