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壹審判決的生效與公告的送達並不沖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 他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65,438+00天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從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天起計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他們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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